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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暨远超与广东省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海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42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暨远超,广东省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广州海电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远超,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宇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梦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树本。上诉人暨远超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广州海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远超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暨远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暨远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暨远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娜审判员 蔡粤海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