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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文元、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元,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元,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梁明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文元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文元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