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康宁、李志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康宁,李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吴康宁,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志德,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吴康宁与被执行人李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志德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康宁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志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徐建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