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危凌春、赖广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凌春,赖广建,吴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危凌春,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号(证件号码:360281197202140339)申请执行人:赖广建,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幢*单元***室(证件号码:330825197701015619)被执行人:吴群峰,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清风雅苑**幢***室(证件号码:330821197811093639)申请人危凌春、赖广建诉被执行人吴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8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