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利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佳县公证处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陕佳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付某某应向榆林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218815元,利息10600元,本息共计229415元。负担执行费33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的房产,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