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朝晖与杜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晖,杜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1民初705号原告张朝晖。被告杜孝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祥。原告张朝晖与被告杜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朝晖、被告杜孝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朝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每年利息1万元,被告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按约定支付利息1万元,共计3万元。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因扩大经营规模,又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每年利息1万元,被告2013年按约定支付利息1万元,之后被告未再还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杜孝英辩称,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希望分批分期的偿还。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朝晖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杜孝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海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芝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