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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农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12号申请人申某某。被执行人农某某。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农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20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农某某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给付了案件款3600元整,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