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9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刘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91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负责人:黄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被告:刘卫东,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诉称,2016年8月7日,我行与刘卫东签订一份《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刘卫东向我行借款11.6万元用于经营,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法还款。后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刘卫东以车牌号为苏D×××××号的汽车向我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已办理登记手续)。现刘卫东于2016年11月8日起就没有再按约还款,故我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卫东向平安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11063.39元,利息7026.89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以及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如刘卫东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平安银行有权就抵押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刘卫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平安银行与刘卫东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刘卫东发放贷款11.6万元用于经营;贷款期限36个月,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利率以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281.0526%为准;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平安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且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即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诉,且因此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合同约定刘卫东以车牌号为苏D×××××号的汽车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借据载明利率为月利率15.0833‰。刘卫东自2016年11月8日起就未能按约还款,故平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平安银行提供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欠息清单、身份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刘卫东之间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约履行。刘卫东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己构成违约,平安银行可要求其立即偿还,故对平安银行要求刘卫东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故对于平安银行在刘卫东履行不能时可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的时间和计算标准,因平安银行自认刘卫东自2016年11月8日起未能按约还款,本院视为刘卫东在2016年11月8日前全部按约履行借款合同,故平安银行只能主张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因为平安银行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合同约定计息时利息、复利、罚息的总和不得超过年息24%的标准(不超过年息24%时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刘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1063.39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但总和不得超过年息24%)。二、如刘卫东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苏D×××××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其清偿。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刘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