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初凛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初凛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9号。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初凛冽,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初凛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4540.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