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刘建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刘建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4号原告王晓雪,女,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何利洁,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雪与被告刘建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志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