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刘建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刘建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4号原告王晓雪,女,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何利洁,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雪与被告刘建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志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