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承柱申请执行曹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承柱,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蒋承柱,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曹小红,女,1975年1月2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蒋承柱申请执行曹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4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承柱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50000.00元,支付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3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5556.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40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小红有贵BW35**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小红有贵BW35**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