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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葛全杰、丁宝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全杰,丁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葛全杰,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丁宝群,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葛全杰申请执行丁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宝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全杰应受偿20000元,未受偿2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丁宝群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一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