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96号原告:张小明,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佐实,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镇共和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62786380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小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小明承担。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程 学 芬人民陪审员 石 光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志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