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葛传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葛传顶,葛传才,葛邦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任保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汉,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葛传顶,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葛传才,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葛邦席,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葛传顶、葛传才、葛邦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