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锋,王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桥路*号联合大厦。被执行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号。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号院内。被执行人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心路***号*****号。被执行人翟锋,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新兰,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本院执行的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诉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锋、王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执19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