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唱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唱飞,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唱飞犯容留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张唱飞在其居住的本市越秀区万福路49号1308房容留卖淫女向某先后与嫖客李某、翁某等进行性交易,并获得人民币300元的报酬。同日,被告人张唱飞在上址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唱飞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唱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唱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唱飞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唱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5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