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海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47号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666023Q。法定代表人:刘锦发。被告:廖海梅,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