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臣与李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臣,李流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臣,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太和村。被执行人李流锁,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臣申请执行李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文臣申请执行李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