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乔子、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乔子,李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921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乔子,男,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李兰,女,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乔子、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