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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文达与江西龙腾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达,江西龙腾矿业有限公司,魏朝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达,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江西龙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沿江路(丽水明珠)。被执行人:魏朝翔,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与被执行人江西龙腾矿业有限公司、魏朝翔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159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