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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关博文与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博文,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701号原告关博文,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庆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肖复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法定代表人:冯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原告关博文诉讼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在铜仁市××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址在遵义市××区,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思南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印江县境内,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关博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