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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剑锋、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锋,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锋,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芦洲乡黄山村长窝里12号附1号。被执行人: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972283-7.本院在执行黄剑锋申请执行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江西洪嘉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