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峰、李胜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峰,李胜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535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县审计局隔壁)。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建峰,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李胜清,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峰、李胜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城审 判 员 欧阳丽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