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守文与李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文,李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016号原告韩守文,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景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韩守文诉被告李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守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韩守文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