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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水信用社、梁君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水信用社,梁君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水信用社。被执行人梁君豪,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水信用社申请梁君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黄法庭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梁君豪应支付申请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水信用社案款34874.98元,承担执行费423.12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君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722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