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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承拓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拓,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5行初96号原告李承拓,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红丽,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378号。法定代表人沈己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军,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承拓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承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承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拓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审 判 员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