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丕云申请执行周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云,周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丕云,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周志林,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丕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志林银行存款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智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