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牛月进、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月进,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月进,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武,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心春,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牛月进与被上诉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牛月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牛月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牛月进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牛月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生审 判 员 史春雷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