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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小胖与陈宾宾、袁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胖,陈宾宾,袁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43号原告:樊小胖,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宾宾,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袁红花,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樊小胖与被告陈宾宾、袁红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樊小胖以被告陈宾宾已经给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小胖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胖撤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樊小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