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小胖与陈宾宾、袁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胖,陈宾宾,袁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43号原告:樊小胖,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宾宾,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袁红花,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樊小胖与被告陈宾宾、袁红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樊小胖以被告陈宾宾已经给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小胖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胖撤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樊小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