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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丽荣与阎天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荣,阎天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43号原告王丽荣,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阎天兰,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荣诉被告阎天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吕家利人民陪审员  李绵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