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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学芳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学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学芳,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魏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抓获,暂押于磁县看守所,于2016年6月16日移交魏县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学芳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434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常学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为,2016年2月11日上午,被害人卢某1给被告人常学芳父亲拜年,被告人常学芳因经济纠纷,伙同常某3、常某4、韩国锋、常某5民(均在逃),将河南省内黄县田氏镇滑河屯村卢某1非法拘禁在魏县回隆镇常大汪村常学芳家中,期间对卢某1轮流看守,2016年2月15日20时许,卢某1从常学芳家中偷跑出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常学芳供述,今年正月初四,其三姑姑家儿子卢某1来家给其父亲拜年,其妻子常某3看见卢某1,向他要欠款,卢某1回答说:“法院判了”,随后领着孩子就往外走,其和妻子撵上卢某1将他叫了回来。后来,卢某1掏出手机给他家里打电话,过了一会,卢某1家里来了四五个男子,也没有谈妥,最后卢某1家人说:“有钱钱挡,没有钱人挡,俺不管了,俺走了”,之后,其和常某3将卢某1带到了其家北屋东间,并让常某4、韩国锋负责看着卢某1。第二天,卢某1家人又来其家,仍没有谈妥,那四、五个男子又从其家离开了。当天其和常某3、常某4、韩国锋、常某5民看着卢某1;第三天、第四天,其和常某3、常某4、韩国锋、常某5民轮流看着卢某1;第四天晚上,其和常某6、韩国峰、常某5民在其家喝酒,喝完酒我们几个人去街上说话,过了一会,常某6说:卢某1跑了,我们几个人就开着面包车(五菱荣光,银白色,车牌照:豫E×××××)去追卢某1,卢某1沿着我们村东西大街向西跑,我们开着面包车在后面追。其见卢某1上到了一辆白色CRV车,追到我们村西头南北路上,其将那辆白色车逼停在了路边,其下车后看见卢某1在车上锁着车门就是不开,我们拉车门也拉不开,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家了。2、被害人卢某1陈述,常学芳在山西经营一个废品收购点,2013年(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常学芳让其帮他将其收购的废品卖掉,然后其帮常学芳找车将他的废品拉到安阳四钢卖掉了,卖掉之后钢厂没有给钱(现在其一直在和安阳那边打官司,那边法院已经判决钢厂偿还其10万多元,到现在还没有执行,钱没有在其手里),今年正月初四(即2016年2月11日)上午8点多钟,其开车(哈弗H6,黑色,车牌照:晋A×××××)载着其儿子卢某2去魏县回隆镇常大汪庄村其二舅家拜年。拜完年,其准备从其舅家回来时,其舅的儿媳妇常某3对其说:“你过来,我给你说点事,欠我们钱的事咋说类”。其说“法院已经判决了”,常某3说必须还钱。其带着孩子往外走,常某3拽住其的胳膊,常学芳拽住其的腰带将其拽到他家北屋东间屋里。常某3和常学芳对其说:“今天不还钱,你就别想走”。其掏出手机给其姐夫李某1打电话,过了一会,其叔叔卢某3、卢某5、卢某4、姐夫李某1和哥哥卢某6五个人来到了常学芳家,常某3说:不给钱就不能走,并且把门关上站在门口不让其走,于是其叔叔他们几个人领着儿子卢某2回去了。过了一会儿,常学芳跟其说:“你先还一部分钱,再打个欠条、把车抵押这,你才能走”,其说:“这事与其无关,你为啥叫其打欠条”,常某3还不停骂其,吓得其就往外走,走到大街上,常某3追上拽住其,“不给钱就别走”,其的衣服也被抓破了。然后,常学芳和常某3把其拽到他家北屋东间并找来了两个男子看着其,其走到哪里那两个男子就跟到哪里。当天晚上,那两个人和其睡在常学芳家北屋东间屋里床上看着其。第二天,其哥哥、姐夫李某1几个人又来到其舅家,想把其带走,常某3把街门关上,也没有带走,后来,常学芳、常某3及那两个男子轮流看着其,到了晚上,还有个叫“民”的也看着其,第三天白天,常学芳、常某3和短发的男子看着其;第四天白天,常学芳、常某3、那两个男子和“民”看着其,晚上常学芳和高个男子看着其;第五天,常学芳、常某3、短发男子和一个叫“民”的男子看着其。晚上,常学芳、那两个男子及叫“民”的男子在关其的屋里喝酒,他们几个喝完酒后一块出去了,这时,其姐夫打来电话,其给姐夫说:“这时看其的人不在”,姐夫让其偷偷跑出去,答应开车来接其,其就偷偷从屋里跑出来,刚跑到街门碰见那个短发男子,那个短发男子说:“斌的,你干啥去?”,其没有吭声从常学芳家里出来继续走,短发男子说:你还想跑?就追其,其怕他打其,就赶紧跑,其跑出村刚好碰见其姐夫开着车(本田CRV,白色,车牌照:豫E×××××)来接其。其坐上车走了一公里,后边常学芳开着车(五菱荣光,银白色,车牌照:豫E×××××)追上来了,常学芳和几个男子从车上下来走到我们车前边用力拽车门、敲打车玻璃,并一直喊:“斌的,你给其下来”。我们锁住车门不敢下来,其哥哥卢某6赶快拨打了110。他们见报警了,就开车跑走了。我们也赶紧开车回来了,其被常学芳等人一直关了5天。3、证人卢某2证明(监护人卢某1在场),今年正月初四(即2016年2月11日)上午8点多钟,其爸爸卢某1开着车(黑色汽车)载着其去河北回隆(具体哪个村其不清楚)其老舅家磕头(拜年)。磕完头准备回家时,一个女的(其老舅的儿媳,不知道名字)过来将其爸爸叫到一边,当时他两说的啥其不知道。后来其爸爸和那个女的吵架,随后其爸爸领着其往外走,刚走到街门口,来了一个男子(老舅的儿子),他们撵上我们,那个女的拽住其爸爸的左胳膊,男的拽住其爸爸使劲推到他们家东边的屋里,当时其见爸爸衣服腋窝处和袖子被拽破了。过了一会,其姑父李某1、伯父卢某6等人过来了。其爸爸和姑父等人准备一起走,那个女的站在门口说:“不给钱就别想走”,然后,其姑父李某1等人领着其就回去了,其爸爸被他们扣在了老舅家,过了五天时间,爸爸才回来。4、证人李某1证明,今年正月初四(2016年2月11日)上午9点多钟,其妻子的弟弟卢某1给其打电话说:“来吧,我来常大汪庄村俺舅家磕头被扣这了”。随后,其就给卢某6打电话,开着车载着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一起来到了卢某1舅家,看见常学芳妻子开始吵闹:“卢某1不还钱就别想走”常学芳妻子一直在吵闹,我们便带着卢某1的儿子卢某2一起回来了。第二天上午,其和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又来到常学芳家,走到常学芳家北屋东间屋里有两个30多岁男子看着卢某1,其中一名男子长发,另一名男子短发,随后,其领着卢某1出来了,那两个男子也跟着出来了,这时常学芳妻子突然将街门关上把卢某1推到屋里,然后开始骂了起来,我们几个只好回来了。初八(2016年2月15日)晚上8点多钟,其给卢某1打电话,“有人看着你没有”。卢某1说,刚才有人看着他,现在他们喝完酒出去了。其说:你赶紧偷跑出来,其开车接你去。其开车走到大汪庄村口碰见卢某1,卢某1上车我们就赶紧走,开了一公里左右,常学芳开着面包车(银色五菱面包,车牌照:豫E×××××)从后边径直向其撞过来,其赶紧躲闪,面包车从其车左边蹭过去(将其车左后视镜撞掉,车门蹭坏)横在我们车前,然后,常学芳和几个男子从面包车下来拽其的车门,敲打车玻璃。其怕挨打,将其车门锁住不敢下车,卢某6拿出手机报警了,我们就回去了。5、证人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的证言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昝某珍证明,今年正月初四(即2016年2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其侄子常学芳来到其家说:“斌的来了,你跟其叔叔去其家吧,然后,其和丈夫常某1先后到了常学芳家,其到常某7看见斌的家人过来了四五个男的和常学芳商量事,后来其就从常学芳家出来了。过了一会,其见斌的家人从常学芳家出来要走,其就上前打招呼,咋不把斌的带走啊?他们说:“不管斌的事了,叫他在这吧,俺走啊”,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7、证人常某1证明,今年正月初四(即2016年2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其侄子常学芳来到其家说:“斌的来了,您去吧”。其到常学芳家看见斌的家人过来了四五个男的,其就给他们说:都是自己人,钱一直不给,得赶紧想想办法偿还常学芳。然后他们几个人就回去了。同时其也让斌的回去筹钱,常学芳和常某3又拉回来了,不让斌的回去,过了一会,其就回家了。第二天,斌的家人还是那几个男的又来了,到了其家商量把斌的带走的事,最后没有商量成功,他们就从其家回去了,之后的事其就不清楚了。8、证人常某2证言,今年正月初四(即2016年2月11日)上午9点多钟,其侄子常学芳来到其家说:“三叔,斌的欠我的钱,斌的来了,你来我家说下这事。”然后,其就去了常学芳家,看到常学芳就说欠钱的事咋的了。过了一会儿,斌的家过来了七八个人,没有商量好还钱的事,那几个人走的时候还说:“斌的那你就在这住着吧,有钱钱挡,没有钱人挡”,然后其就走了,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9、被害人卢某1对包括常学芳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学芳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被害人卢某1对包括常某6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某6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被害人卢某1对包括韩国峰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韩国峰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被害人卢某1对包括常某5民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某5民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被害人卢某1对包括常某3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某3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10、证人卢某2对包括常某3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某3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证人卢某2对包括常学芳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学芳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11、证人李某1对包括常某3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某3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证人李某1对包括常学芳照片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指认出常学芳是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12、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被告人常学芳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学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常学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学芳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常学芳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学芳因经济纠纷,伙同他人将来给其父母拜年的卢某1非法拘禁五天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卢某1陈述、被告人常学芳供述、证人卢某3、昝某等人证言。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学芳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常学芳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常学芳和常某3把其拽到他家北屋东间并找来了人看着其,其走到哪里人就跟到哪里。连续五天均有常学芳伙同常某3、常某4、韩国锋、常某5民轮流看护不住离开,第五天晚上,他们几个喝完酒后一块出去了,其姐夫打来电话让其偷偷跑出去,答应开车来接其,其就偷偷从屋里跑出来,其跑出村刚好碰见其姐夫开着车来接其,其坐上车走了一公里,后边常学芳开着车追上来了,常学芳和几个男子从车上下来走到我们车前边用力拽车门、敲打车玻璃,并一直喊:“斌的,你给我下来”。我们锁住车门不敢下来,其哥哥卢某6赶快拨打了110。他们见报警了,就开车跑走了;原审被告人常学芳亦曾供述该事实;证人卢某3、卢某5、卢某4、李某1、卢某6先后两次来到被告人家商量把被害人卢某1带走,均遭原审被告人常学芳及其常某3的阻拦,导致没有带离;证人卢某2证明其父亲被常某3、常学芳拘禁,五天后其父亲回来了;证人昝某珍、常某1、常某2均证明被害人卢某1没有离开原审被告人常学芳家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了被害人卢某1被常学芳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五天,故被告人常学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学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旗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荟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