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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82号被执行人: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口市场向东600米。法定代表人:朱丙奎,董事长。郑银星与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