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况军建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军建,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况军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况军建与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工资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