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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谷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谷婧,周生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与拥军路交汇处龙泽福城国际第四层。负责人:刘小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婧,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东,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紫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勇,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登,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婧、周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财保公司上诉称:根据交警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生勇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虽未提及周生勇是否肇事逃逸,但根据谷紫君在交警队的报案记录(原文:我马上起来,跑上马路见那白色小车停在我来的方向后面蛮远,见小车上下来两个人走过来,等他们走过来就与他俩去救老婆女儿,他俩下去扶了我老婆起来,我就去扶我女儿后他俩说去打电话给120就走了。等我反应过来追上马路上,就没有看见那白色小车了),可以看出谷紫君确认了车辆是白色且车上有两个大人,这都与周生勇当时的情况一致。报案中对事发过程描述可以判断周生勇在事发时下车看了现场并未采取保护现场和施救措施后驾车逃逸。结合在事故现场中遗留的左反光镜可看出谷紫君的摩托车相撞时力量及位置与周生勇近在咫尺,不可能看不到听不到。故一审法院认为周生勇肇事逃逸证据不足,完全违背事实与生活常理。周生勇与财保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周生勇保护现场不仅是合同约定,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财保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应由周生勇承担。综上,请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由周生勇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谷婧、周生勇承担。周生勇辩称:1、周生勇并未逃逸。案发后,周生勇根本不知情。那天属于寒冬腊月,天气灰暗,又下着雨,两车相刮导致事故确实不知情,只顾驾车开往江西省方向,直至接到交警打来电话才得知,便立即投案并为伤者交纳住院费,还派亲属到医院护理。一审法院认为财保公司主张肇事逃逸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财保公司仅凭谷紫君报案陈述的一面之词,来推断扶起伤者的人是肇事车主,从而推定周生勇肇事逃逸,既与事实不符,也违背了诉讼证据规则;2、是否逃逸,应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交警调取了监控,核对了有关案情,认定不属于肇事逃逸;3、作为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周生勇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案发时属于保险期内,财保公司应予以理赔,不得以不存在的“肇事逃逸”之理由拒绝赔偿。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谷婧辩称:财保公司以与周生勇签订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事发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对谷婧来说是无效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设立的,故财保公司与周生勇约定的免责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周生勇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及财保公司是否应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对上述争议,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周生勇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及财保公司是否应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经查: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周生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周生勇对交警向谷紫君所作的询问笔录亦持有异议,并提出当时天黑,属于下雨天气,发生事故之后,周生勇根本不知情;且周生勇本人也没有说是逃逸。因此,财保公司对其主张周生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周生勇驾驶的湘L×××××小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财保公司应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财保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细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