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华,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李文华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莉未履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莉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