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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华,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李文华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莉未履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莉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