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洁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志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新银座商业裙楼1-J2,组织机构代码67666689-X。负责人聂九利。被执行人许志洁。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洁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