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志花与胡章涛、朱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花,胡章涛,朱献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31号原告:李志花,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胡章涛,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朱献军,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原告李志花与被告胡章涛、朱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花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志花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书记员 郭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