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志花与胡章涛、朱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花,胡章涛,朱献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31号原告:李志花,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胡章涛,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朱献军,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原告李志花与被告胡章涛、朱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花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志花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书记员  郭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