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荣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刚,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6日被盘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本院解除监视居住。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荣刚在盘县火铺镇盘县十二中学对面马路上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隆某”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17元。案发后,被盗窃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荣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荣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荣刚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赵某1、赵某2、陈某2、李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陈荣刚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陈荣刚患反社会型人格障碍;2、被鉴定人陈荣刚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荣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荣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荣刚盗窃的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贞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