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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郭树光与叶星鹏、郑赛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光,叶星鹏,郑赛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叶星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赛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叶星鹏之妻。郭树光与叶星鹏、郑赛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字第0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星鹏、郑赛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树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4777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其��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现因叶星鹏、郑赛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郭树光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树光发现被执行人叶星鹏、郑赛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审 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