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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严飞与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飞,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7258号原告:严飞,男,1980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949917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11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原告严飞与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飞,被告汇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入职时间:2008年3月1日。合同期满时间:2016年4月30日。离职时间:2017年2月6日。离职原因:劳动者自愿辞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000元。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3月6日。仲裁请求:2017年1月工资4078元、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仲裁结果:终结审理。诉讼请求:2017年1月工资4078元、经济补偿金32600元、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36000元。2017年1月欠付工资数额:2524.15元。理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应全额支付工资,已付的过节费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应扣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32000元。理由:原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从次月起才开始起算第二倍工资,用人单位重组并非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经济补偿金:不成立。理由:自愿辞职不享有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飞工资2524.1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32000元;二、驳回原告严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紫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