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平元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赖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州市斌郎乡木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1楼05、26号。法定代表人陈红鹰,经理。被执行人赖平元,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2016)170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赖平元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平元��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平元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二、在扣押期间内,该车交由申请人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不得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