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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孙洪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孙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新华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被执行人孙洪建,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洪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洪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建的银行存款257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