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孙洪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孙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新华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被执行人孙洪建,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洪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洪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建的银行存款257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