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凯、姚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姚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姚洪,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通化路1号江都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姚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路费住宿费1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