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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闫明与童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华忠,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华忠,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枝江市,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上诉人童华忠与被上诉人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华忠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与其代理人孟江波联系,确认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华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