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朋与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杨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53号申请人王朋,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四军,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王朋申请执行杨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朋依据生效的(2016)豫0724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四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朋借款44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56元、执行费56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四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