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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芹李启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启富,李芹,余东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56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青枫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鎣、叶发乾,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4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李明星,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芹,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余东泽,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5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24号三层及一层营业大厅,组织机构代码90790571-3。负责人:佟明,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启富、李芹、余东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