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州金鼎电镀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常州金鼎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金鼎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丽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华,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金鼎电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49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恒康气弹簧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常州金鼎电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