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平,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刑初114号自诉人陈彦平(曾用名陈艳平),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人孔某某,男,51岁。自诉人以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孔某某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彦平撤回自诉。审判员 徐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