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丘市义顺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鼎森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义顺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鼎森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君辉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农利达农资销售中心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228号之一申请人:任丘市义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东辛庄。法定代表人:丁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鼎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化街以南、禧源路以东鸢都大厦1号楼509室。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君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新兴村沿街楼。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州市农利达农资销售中心,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东侧89号。经营者:王庆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丘市义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鼎森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君辉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农利达农资销售中心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债权,并由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出票人为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华夏银行东营广饶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丰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