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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阿叔拉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叔拉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4刑初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叔拉则,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叔拉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叔拉则,翻译人员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12时许,阿叔拉则与吉某某某一同在石棉县汽车站附近的一家饭馆吃饭,期间阿叔拉则饮了白酒。当日16时许,阿叔拉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棉县城往石棉县安顺乡方向行驶。当阿叔拉则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西线1KM+600M处,与前方由赵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阿叔拉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安排民警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阿叔拉则有酒后反应,随后民警在石棉县人民医院对阿叔拉则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7年4月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叔拉则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浓度为120.7mg/100mL。2017年4月18日,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阿叔拉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5月10日,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阿叔拉则给予了谅解。经审理另查明:2014年2月27日,阿叔拉则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6日,阿叔拉则再次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石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29日,阿叔拉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阿叔拉则赔偿了赵某某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叔拉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谅解书,证人吉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阿叔拉则的认罪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液样本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叔拉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阿叔拉则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叔拉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叔拉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阿叔拉则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叔拉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叔拉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叔拉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搜索“”